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防洪工程建设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