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