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决定陆地和水面效能管制;

(二)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三)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

(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汛期结束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依法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