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二条有效根据汛情、险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向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防汛出现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直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