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实岗位,统管全局,科学调度;其他负责人亲临一线,遵章尽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