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汛期,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灾害性天气预报应提前通知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水文站、雨量站(点)应当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信息预报;交通、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义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