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一条有效防汛抗洪工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