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