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立项时应当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直属的防洪工程设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程设施。中直和省直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防洪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