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

(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