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已废止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