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2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rticle 4Repealed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