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