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的其他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具体办法,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