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七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