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