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