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八条有效申请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三)有符合规定的资产;(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