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