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安全适用、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