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未经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进行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