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有关部门和具备相应承接业务范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