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无污染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其产品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无污染农业产品证书或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