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大气、水等资源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