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