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