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