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二)擅自在路灯线杆上悬挂物品;(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四)盗窃城市照明设施;(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