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公共景观照明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确定统一启闭时间,逐步实现集中控制。城市照明设施与附近树木的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与市园林管理机构协商后修剪。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