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排水井盖;(二)掩盖、堵塞、占压、擅自改动排水设施和移动排水设施标志;(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丢弃火种;(四)在排水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六)其他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