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