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穿越施工完成后,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