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各类管线、杆线、广告牌、宣传牌和其他悬挂物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告牌、宣传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同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