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地下管线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挖掘,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