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前,应当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管线敷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