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需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城市道路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