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