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竣工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含有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