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九条有效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独资或者合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在建和未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