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