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