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官方兽医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