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