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易感人群监测、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