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