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