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