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常年向社会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实验室、陈列室等场地和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