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工作相关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为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