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参与政府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的竞争与实施。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