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条有效鼓励境外、省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与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服务。在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等方面享受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鼓励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