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和计划,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设立博士点或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托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重大工程,培养学科带头人;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发展实验区,推动科学技术人才发展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科学技术、人才等计划时,应当支持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才主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